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2056号 原告:**,男,1992年12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月29日出生,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3月10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被告: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南路69号院1号楼3层335。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8月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52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沈 霞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