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2055号
原告:***,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月29日出生,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被告: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南路69号院1号楼3层335。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8月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12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沈 霞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