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9000号
原告:***,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实力通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泰安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村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实力通达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