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百旺奇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3425号 申请人: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村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百旺奇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来广营中街甲一号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4号401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百旺奇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北京百旺奇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04848.12元,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百旺奇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04848.12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