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海法证字第00370号
请求人:安徽澳洋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新港镇新荷社区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请求人:马鞍山当涂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当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请求人安徽澳洋海运有限公司因与安徽宏亚航运有限公司发生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豫信货13339”轮发生货损的相关材料进行证据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安徽澳洋海运有限公司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请求人安徽澳洋海运有限公司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
二、对”豫信货13339”轮发生货损的相关材料予以提取或复制,或制作调查笔录。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在2015年11月30日前向本院提出异议。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莫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