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电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闽勤物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国电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桂0205民初4366号
原告广西闽勤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国电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广西闽勤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积极处分,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利益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闽勤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1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闽勤物资有限公司负担6359.5元,本院退回原告广西闽勤物资有限公司6359.5元。
审 判 长  沈桐生 人民陪审员  蒙晓琳 人民陪审员  黄爱艳
法官 助理  吴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