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财保58号
申请人: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
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1号楼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6000287879F。
法定代表人:褚景春。
委托代理人:汪川,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成柯舟,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新安航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
省安顺市西秀区中华东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4022156738277。
法定代表人:陈永强。
申请人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中国国际仲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新安航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黔中支行,账户为:XXXX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431,099.34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了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14,431,099.34元的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提
出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的上述理由成立,现申请人国电联合动力技
术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申请保全的担保财物。为防止被申请
人贵州新安航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
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
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新安航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黔中支行,账户为:XXXX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431,099.34元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惠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朱佳美
书记员 周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