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执46号
申请执行人: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678339876F,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道以南)。
法定代表人:袁凌。
被执行人:茫崖海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671056242XX,住所地青海省。
法定代表人:牛俊海。
申请执行人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茫崖海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了(2020)京仲裁字第3203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住所所在地在***市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本案应指定由***市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茫崖海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京仲裁字第3203号裁决书],由***市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在春
审 判 员 王宜东
审 判 员 戴立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昌旺
书 记 员 顾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