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京02执1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1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蔡兆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家口博德神龙风能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油篓沟乡黄花坪村(玉龙风场)。
法定代表人叶淑贤,董事长。
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家口博德神龙风能开发有限公司仲裁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六千二百九十四万九千六百二十五元零五分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家口博德神龙风能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债权人民币六千二百九十四万九千六百二十五元零五分及利息未予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张家口博德神龙风能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家口博德神龙风能开发有限公司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1300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陈海川
执行员 周 晗
执行员 姜 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顾恩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