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3784号
原告:苏州能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维新路63号
法定代表人:钱晓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莘,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电思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1号楼6层601。
法定代表人:毛经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生瑞,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欣,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1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张广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雅维,女,汉族,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能健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国电思达科技有限公司、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苏州能健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能健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懿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杨森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