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能健电气有限公司与北京国电思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3784号
原告:苏州能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维新路63号
法定代表人:钱晓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莘,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电思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1号楼6层601。
法定代表人:毛经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生瑞,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欣,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1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张广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雅维,女,汉族,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能健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国电思达科技有限公司、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苏州能健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能健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懿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杨森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