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民申10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德县盛农农牧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一审第三人:***,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德县盛农农牧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青25民终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