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民申10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德县盛农农牧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 法定代表人:罗原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一审第三人:***,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德县盛农农牧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青25民终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娟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微 书 记 员 张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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