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力盟某某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0104执1692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893900,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34号。
法定代表人:***,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力盟**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57420285A,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五四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力盟**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青0104民初59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被告青海力盟**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445430.02元(此款分九期支付:2023年1月20日之前支付100000元,2023年3月30日之前支付25430.02元,2023年4月30日之前支付20000元,自2023年5月起至2023年10月止每月的30日之前支付50000元);如果被告青海力盟**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任意一期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原告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青海力盟**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自逾期付款之日向原告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05元,由被告青海力盟**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于2023年1月20日前向原告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及诉讼费共计350535.02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经查询,被执行人青海力盟**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城西区五四大街37号2号楼2-83号的不动产,本院轮候查封了上述不动产过户手续,因上述不动产被另案查封,故本院无法处置。后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再无银行存款、保险现金价值、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财产。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亦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核实和确认,其在短期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其申请执行的案款350535.02元及利息无法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青0104民初59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