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昌邑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81执保590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申请人昌邑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昌邑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7)鲁0281执保2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昌邑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10万元,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胶州市北京路548号水岸府邸西区6号楼1单元902户房产一处及担保人青岛艺川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轿车一辆。
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及担保人财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69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昌邑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10万元的冻结(中国建设银行昌邑支行银行账户)。
二、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位于胶州市北京路548号水岸府邸西区6号楼1单元902户房产一处的查封。
三、解除对担保人青岛艺川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