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81执保241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申请人昌邑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昌邑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昌邑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胶州市北京路548号水岸府邸西区6号楼1单元902户【预售许可证编号青房号】的房产一处及担保人青岛艺川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69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昌邑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位于胶州市北京路548号水岸府邸西区,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
三、查封担保人青岛艺川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