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励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励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321执保12号******
申请人:***,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申请人:上海励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励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审查,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鲁0321财保293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励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