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321民初213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告:上海励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阳镇南山阳北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励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计141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