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奥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803执19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5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执行人江山市奥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虎山街道虎山路173—13号,组织机构代码:557523415。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年04月21日衢州市衢江区法院(2017)浙0803民初90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江山市奥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4459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