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奥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803执19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5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执行人江山市奥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虎山街道虎山路173—13号,组织机构代码:55752341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山市奥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的(2017)浙0803民初90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17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江山市奥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山市奥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货款人民币24459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356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1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803执193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