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111执2289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依(2016)闽0111民初3837号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195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网络查询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高云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