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2984-1号
原告西***鸿源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姬***。
被告陕西恒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鸿源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恒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鸿源能源化工有限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6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231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 越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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