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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201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
法定代表人:夏雅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雨,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章辉,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陕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88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陕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陕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  居  文
审  判  员    周  向  红
审  判  员    侯  林  泉
 
二○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  梁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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