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怡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8851号
原告:陕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区。
法定代表人:夏雅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雨,女,汉族,1980年2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亚文,女,汉族,1965年4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三原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章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永曼,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蓉,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陕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3月,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负责盒马鲜生曲江银泰城店装修安装项目的通风排烟部分,被告按照实际结算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双方约定施工内容后,原告按照现场指示完成了通风排烟工程。2019年2月1日,被告对原告已施工工程量进行了结算,确定总施工工程量为568835.35元。同项目的其他班组劳务款支付方式为工程验收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原告多次催要劳务费,被告均拒绝支付。被告拒绝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款人民币568835.3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40282.23元(以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2019年2月8日至2020年9月27日,实际计算期间以给付完毕之日为准);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一、二项合计609117.5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庭审中原告提交《盒马鲜生西安银泰店通风排烟工程决算单》、《第八期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及西仲裁字(2021)第7号裁决书,预证明被告将西安市曲江新区XX店装修安装项目的通风排烟部分分包给原告。但被告陕西八建提交落款日期为2018年4月12日、总包方为陕西八建、分包方为榆林市大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德公司”)的《盒马鲜生西安银泰店装修工程专业分包合同》,预证明其已将包括案涉工程在内的盒马鲜生西安银泰装修工程分包给大德公司,该合同显示被告将盒马鲜生西安银泰装修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二次结构、地面铺装、水电安装预埋、垃圾清运、拆除工作分包给大德公司,工期自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4月28日,施工范围包括了原告提交合同中的施工内容。被告同时提交《内部结算审核表》及《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证明其已将工程款支付给大德公司,不应再向原告支付。且根据本院庭后核实,在原告提交的《盒马鲜生西安银泰店通风排烟工程决算单》、《第八期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上签字的范宪锋、李凤怀分别为陕西万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员工,而根据原告提交其他证据显示,大德公司从被告处分包工程后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万沃公司。因此,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将大德公司、万沃公司追加为本案当事人。但原告不同意追加,且本案不属于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的情形,因此,应依法驳回原告的此次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91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元  平
 
二〇二一 年 七 月 三十 日
 
书  记  员      董  江  丽
打印:相丽华              校对:程  俊   2021年 月 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