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民初14823号
原告:陕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
法定代表人:夏雅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贞义,男,汉族,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陕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受理后,原告陕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妍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 日
书 记 员 周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