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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榆林市大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3民初10071号 原告:陕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亚文,女,汉族,1965年4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三原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榆林市大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红山外环路(区党校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万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6年1月1日,住上海市松江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榆林市大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陕西万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榆林市大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白 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