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902财保33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7月11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泰安市凯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6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以保险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市凯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整,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