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218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5月20日出生,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明,泰安泰山徐家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泰安市凯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化马湾乡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刘增富,经理。
被告:中国物流泰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龙潭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邓玉山,经理。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凯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物流泰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宪彬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