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凯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泰安市凯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218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5月20日出生,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明,泰安泰山徐家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泰安市凯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化马湾乡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刘增富,经理。

被告:中国物流泰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龙潭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邓玉山,经理。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凯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物流泰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宪彬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