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执保267号
保全申请人:张绍斌,男,汉族,1977年5月20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1月6日出生,住新泰市。
被申请人:泰安市凯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化马湾乡府前街。
本院在审理保全申请人张绍斌与被申请人***、泰安市凯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19)鲁0991财保25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市凯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师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