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财保25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5月20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1月6日出生,住新泰市。
被申请人:泰安市凯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化马湾乡府前街。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泰安市凯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市凯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自实际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汝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