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宇坤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1410.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执行到位案件款61501.55元并经本院兑付申请人,就剩余案件款申请人表示不要求本院执行,其自行解决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故该案可做终结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兴民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熊云飞******
代审判员许剑******
代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