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执恢817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鑫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张掖市甘州区鑫发住宅小区。
法定代表人:徐德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轩元,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青松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伟,系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鑫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青松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甘0702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乙方欠甲方案件款634468.94元,乙方已履行案件款122576元,乙方当庭履行案件款21892.94元,下剩案件款490000元,乙方保证于2020年12月30日前履行案件款150000元,于2021年2月5日前履行案件款200000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履行案件款140000元”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甘0702执恢8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 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