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执5033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鑫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德武,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5627711XU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
委托代理人:陆永达,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张掖市新世纪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有军,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12730124G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东部建材市场)
委托代理人:杨万鹏,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鑫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新世纪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4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被告张掖市新世纪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张掖市鑫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偿的借款5000000元、利息446333.7元、诉讼保全保险费10000元,共计5456333.7元,于判决生效后九十日付清,案件受理费59960元,减半收取29980元,由原告张掖市鑫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996元,被告张掖市新世纪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98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掖市新世纪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张掖市鑫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由案外人的商铺抵顶案件款5486313.7元,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2019)甘0702民初4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甘0702民初4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佘文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