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鑫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鑫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811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住甘州,现住甘州。
被告:张掖市鑫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西环路101号鑫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5627711XU。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张掖市鑫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甘州。
被告:白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张掖市鑫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技术部负责人,住甘州。
原告**与被告张掖市鑫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受理。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愿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1元,减半收取750.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750.5元。
审判员 孙  秀  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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