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鑫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张掖市鑫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民初11570号
原告:**1,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
被告:张掖市鑫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2,系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被告:赵某,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
原告**1与被告张掖市鑫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1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李  艳  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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