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鑫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鑫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靖安乡靖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3045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鑫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张掖市甘州区西环路101号鑫发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5627711XU。
法定代表人:徐德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轩元,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靖安乡靖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靖安乡靖平村四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20702ME0920449Q。
法定代表人:普登庭,系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鑫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靖安乡靖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98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靖安乡靖平村村民委员会拖欠原告张掖市鑫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850823元,于2021年5月20日前付400000元,下剩450823元,于2021年10月20日一次性付清。若被告逾期履行,则承担利息80000元,原告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全部案件款。案件受理费15099元,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部分的受理费2791元,退还原告张掖市鑫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由被告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靖安乡靖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给原告退还受理费8945元。
申请人张掖市鑫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936977元,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6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21年6月17日,2021年7月8日,2021年7月15日,2021年8月13日,2021年9月9日,2021年12月1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靖安乡靖平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
3.2021年6月17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靖安乡靖平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账户。
4.2021年6月17日,经在线查询被执行人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靖安乡靖平村村民委员会在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
5.2021年12月2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靖安乡靖平村村民委员会限制高消费。
6.2021年8月24日本院工作人员到申请人提供的地址调查,被执行人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靖安乡靖平村村民委员会暂无能力履行,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7.2021年12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936977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玲
审判员 那海燕
审判员 张燕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蒲乐乐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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