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02民初3500号
原告:张掖市鑫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张掖市甘州区西环路101号鑫发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5627711XU。
法定代表人: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系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系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州区长安镇河满村民委员会。
住所:甘州区长安镇河满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张掖市鑫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州区长安镇河满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现原告张掖市鑫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愿意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鑫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掖市鑫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67元,减半收取10033.5元,由原告张掖市鑫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0033.5元。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子龙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