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鑫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鑫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光宇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甘07执89号
申请人:张掖市鑫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5627711XU。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张掖市光宇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225271936A。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掖市鑫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光宇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4月18日就我院作出的(2017)甘07民初128号民事调解书所调解的债权纠纷事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本金4196744.5元,承担利息555150.43元,合计本息4751894.93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3503元,被执行人合计所欠案款4775397.93元,被执行人逾期不支付按照年利率6%承担利息。
被执行人张掖市光宇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将该公司经营权交于申请人张掖市鑫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由申请人张掖市鑫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生产经营,生产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利润用于履行该案所涉及的所有案款,直到该案款全部履行完毕为止。
经营权移交后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及应尽义务(详见和解协议)
经审查确定,该协议符合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协议有效。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2018)甘07执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齐焕
审判员***
审判员*学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