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702财保112号
申请人:张掖海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42TEL4R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旺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7163383X9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联系电话:189XXXXXXXX
申请人张掖海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旺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的账户:×××内、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的账户:×××内的资金505936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张掖海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掖海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旺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的账户:×××内、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的账户:×××内的资金505936元期限至2021年7月28日。
诉前保全费3050元,由申请人张掖海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田吉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