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旺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旺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553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月4日出生,系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鲍克源,系甘肃琴心剑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旺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张掖市甘州区民主西街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7163383X9。
法定代表人王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闵鹏,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王建明,男,汉族,1983年10月5日出生,系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系甘肃旺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建明、甘肃旺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22)甘0702民初2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王建明向原告***支付劳务费54079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被告甘肃旺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208元,减半收取4604元,由被告王建明负担,被告甘肃旺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460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建明、甘肃旺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私下协商解决,自愿、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建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54079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604元,合计545396元,扣划被执行人甘肃旺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29011.18元(包含执行费7854元),下欠224238.82元,于2023年12月20日前付清。被执行人甘肃旺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2022)甘0702执5530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王建明、甘肃旺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申请执行人***可于2023年12月30日后按照原法律文书对本案恢复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55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明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姜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