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汇生矿山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503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汇生矿山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甘州区北街延伸段北辰紫薇花苑小区会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99512987K。
法定代表人:贾福善,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甘州区党寨镇宋王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71602734P。
法定代表人:刑吉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掖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甘州区金沙苑小区碧桂园5号楼A段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70403171K。
法定代表人:刑学龙,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甘肃汇生矿山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甘0702民初59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汇生矿山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被执行人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本案执行标的553381元,被执行人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全部履行完毕。若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人有权将未给付的案件款一次性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5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国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执行助理姚万彪
书记员  刘 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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