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1513号
申请执行人: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长江西安分公司)。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99号长安文化综合大厦1栋1单元20层120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6101137759395902。
负责人:周会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民鼎建筑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党寨镇宋王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71602734P。
法定代表人:邢吉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掖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张掖鑫汇房地产开发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金沙苑小区碧桂园5号楼A段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70403171K。
法定代表人:邢学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7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出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工程款49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张掖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46240元,减半收取23120元,由被告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办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3月10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人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冻结)。
3、2021年3月11日、2021年3月31日、2021年5月28日、2021年7月6日、2021年8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存款、反馈被执行人张掖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甘GU××××的长城牌汽车一辆,经核查,该车辆已由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
4、2021年3月11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
5、2021年6月29日,本院依法发出对被执行人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令。
6、2021年6月29日,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7、2021年3月1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卡、财付通、支付宝账户予以冻结。
8、本案承办人多次到被执行人法律文书记载地实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9、2021年6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6432120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李建华
审判员 何洪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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