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乐县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22民初1604号
原告: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71602734P。
法定代表人:邢学虎,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党寨镇宋王寨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鹏,系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娜,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民乐县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551262445R。
法定代表人:王学善,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县城解放北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栋,系甘肃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571644811E。
法定代表人:保康,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宏武建材市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旌铭,甘肃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民乐县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掖市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51元,减半收取计14625.5元,由原告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学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智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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