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22民初1413号
原告: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71602734P。
法定代表人:刑学虎,身份证号:×××。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党寨镇宋王寨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欣,男,汉族,1999年2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身份证号:×××。
被告:民乐县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551262445R。
法定代表人:王学善,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县城解放北路。
被告:张掖市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571644811E。
法定代表人:保康,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县场。
原告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乐县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掖市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晓琴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