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丰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6554号
申请执行人:***丰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绿洲现代物流园区B13-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3JXQ60N。
法定代表人:杨宏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党寨镇宋王寨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71602734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邢吉民,男,汉族,1963年8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委托代理人:王新,系邢吉民侄子。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1月1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委托代理人:王新,系***堂哥。
申请执行人***丰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邢吉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97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执行人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丰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钢材款411613.84元,承担利息111135.73元,合计522749.57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付150000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付372749.57元。二、被执行人邢吉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027.50元,减半收取4513.75元,由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本院收取申请执行人的受理费退还13541.25元。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邢吉民、***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丰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件款6244.34元,双方当事人就下剩案件款521018.98元达成一致还款意见:被执行人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丰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件款521018.98元,于2022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被执行人邢吉民、***对上述案件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执行人逾期,申请执行人可继续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丰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2021)甘0702执6554号案件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65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汤增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大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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