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民初978号
原告:**,男,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1,系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党寨镇宋王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71602734P。
法定代表人:邢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系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2,女,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公民身份号码×××。系被告**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62元,减半收取248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崔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雷毅
书 记 员 辛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