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民终6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吉民,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甘肃恒基钢结构网架幕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亚萍,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甘霖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恒基钢结构网架幕墙有限公司、***甘霖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7民初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未获批准,经催缴,仍不予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银
审判员高华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