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甘0702民初634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市三只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宏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掖市三只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三只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掖市三只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张掖市三只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80元。
审判员 岳慧萍
书记员 段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