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481***与三明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3481号
原告:***,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被告: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凤翔街19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林定钦。
原告***与被告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乐家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 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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