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3民初493号
原告:付道江,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托合提·拜科日,新疆米热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6808903172,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凤翔街19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林定钦,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煊,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传章,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康孝忠,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原告付道江与被告三明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康孝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付道江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道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道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7.71元,由原告付道江负担。
审判员 赵旭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杜明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