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明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23民初1182号
原告:三明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6808903172,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风翔街19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林定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安,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小青,明溪县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与苏木金原系夫妻关系),女,汉族,务农,1966年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安,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芳,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剑啸(与苏木金原系父子关系),男,汉族,务工,1987年10月19日出生,职业不详,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安,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芳,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天明,男,汉族,菜贩,1974年12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兰,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剑雄(与苏木金原系父子关系),男,汉族,职员,1986年2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安,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芳,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金碰(与苏木金原系姐弟关系),女,汉族,务农,1963年2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素春,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金川(与苏木金原系兄弟关系),男,汉族,务工,1968年12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素春,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与苏木金原系兄妹关系),女,汉族,务农,1976年6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素春,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金莲(与苏木金原系兄妹关系),女,汉族,1973年3月10日出生,职业不详,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三明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剑啸、苏天明、苏剑雄、苏金碰、苏金川、***、苏金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三明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三明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并无不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明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63.5元,减半收取计3,681.75元,由三明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木森
审 判 员  巫金秀
人民陪审员  田宝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林艺贤
书 记 员  林师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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