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025民初3598号 原告:***,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风翔街19幢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建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