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025民初3598号
原告:***,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风翔街19幢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建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代)